各位老師及同仁您好:
依據112年9月26日第623次行政會議與112學年度第4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議通過,修正本校「產學合作收支管理支應要點」管理費編列之相關規定:
詳見修正後「國立臺灣科技大學產學合作收支管理支應要點」全文及修正對照表。
因應本次要點修正,同步修改「產學合作經費支用預算表」,更改內容如下:
原不收取管理費,更正為單一儀器設備價格60萬元以上且屬本校財產者,得專案簽請校方同意降低或免收該設備費之管理費。
以上「產學合作經費支用預算表」將自112年10月16日起適用,本中心將以10月16日建案日為標準,請各位師長協助留意預算表編列之正確性,如不符合修正後規定,將請計畫主持人重新修改。
相關附件:
如有任何疑問,請洽產學營運處企業服務中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