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修正「國立臺灣科技大學產學合作收支管理支應要點」,並自112年10月16日起適用新版「產學合作經費支用預算表」

 

各位老師及同仁您好:

依據112年9月26日第623次行政會議與112學年度第4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議通過,修正本校「產學合作收支管理支應要點」管理費編列之相關規定:

  1. 設備費納入管理費計算基準;單一儀器設備價格60萬元以上且屬本校財產者,得專案簽請校方同意降低或免收該設備費之管理費。
  2. 執行單位管理費比例放寬。

詳見修正後「國立臺灣科技大學產學合作收支管理支應要點」全文及修正對照表。

 

因應本次要點修正,同步修改「產學合作經費支用預算表」,更改內容如下:

  1. 項目欄中-儀器設備費(A)

原不收取管理費,更正為單一儀器設備價格60萬元以上且屬本校財產者,得專案簽請校方同意降低或免收該設備費之管理費。

  1. 經常費之管理費中-執行單位比例原為2.5%~7.5%,修改為2.5%~35%。
  2. 備註之表述。

以上「產學合作經費支用預算表」將自112年10月16日起適用,本中心將以10月16日建案日為標準,請各位師長協助留意預算表編列之正確性,如不符合修正後規定,將請計畫主持人重新修改。

 

相關附件:

  1. 「國立臺灣科技大學產學合作收支管理支應要點」全文及修正對照表各1份
  2. 新版「產學合作經費支用預算表」

如有任何疑問,請洽產學營運處企業服務中心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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